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发挥自己的优势
确立首批传统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
南阳是医圣张仲景的故里,传统医药资源在全国占有绝对优势,但享誉全国的知名专科(专病)特色医疗却为数不多。为此,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依靠自己的力量,发挥自己的优势,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传统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并在该办法2013年4月1日施行之际,确定了首批传统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
该会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发扬传统医药特色优势为出发点,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为目的,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以发展特色诊疗技术、确立专科(专病)品牌为方向,充分发挥仲景故里民间中医药的特色优势,促进学术的发展和医术的提高。力争通过3—6年的努力,在仲景故里形成一批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领先、设施设备齐全、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在全国起到带头辐射作用。
该会对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报条件,权利与义务,激励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并重点确立了7项建设考核标准,主要有:①开展专科(专病)建设的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先进;②中医诊疗技术特色鲜明,在同类专科(专病)诊治方面的水平在区域内处于领先地位;③临床疗效明显,在区域内或全省(全国)有较大的影响;④科研创新开发能力较强,拥有自己的科研成果或专利;⑤对外学术论文交流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各级学术会议或报刊发表有学术论文;⑥重视对人才的培养,特色疗法培训推广和专著出版实现新的突破;⑦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服务社会其他正面影响较大。
据悉,首批传统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共有15个,遍布南阳各个县(市)区。切实做好仲景故里民间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是有效地提升民间特色诊疗技术水平和创立特色品牌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民间医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该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相信,今后必将在增强民间医疗机构竞争力,提高专科(专病)临床诊治效果,促进南阳整体中医医疗水平提高和学术进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批传统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如下:
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传统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名单
序号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人 联系电话
1 心脑血管病专科建设单位 张清俊 13837729580
2 中风专科建设单位 曾 伟 13598253939
3 烧伤专科建设单位 郝建生 13703776266
4 中医外科专科建设单位 包 居 13937771929
5 血液病专科建设单位 胡清玉 15090133208
6 乳腺病专科建设单位 宋长生 15237798781
7 心脑血管病专科建设单位 张付恒 13721847808
8 鼻炎专科建设单位 吴朝宗 13193698118
9 眼病专科建设单位 李怀鑫 15890430985
10 骨伤专科建设单位 邓顺强 13503902165
11 肿瘤专科建设单位 李玉乐 13961362269
12 血液病专科建设单位 贾吉洲 13837757858
13 烧伤专科建设单位 白华海 13838751199
14 心脑血管病专科建设单位 李海潮 13525139137
15 中风专科建设单位 薛保忠 13603779760
附件: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传统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
传统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仲景故里传统医药的特色优势,提高专科(专病)临床诊治效果,科学管理,创立品牌,促进南阳整体中医医疗水平提高和学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发扬传统医药特色优势为出发点,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为目的,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以发展特色诊疗技术、确立专科(专病)品牌为方向,充分发挥仲景故里民间中医药的特色优势,促进学术的发展和医术的提高。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在仲景故里形成一批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领先、设施设备齐全、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在全国起到带头辐射作用。
第三条 本会成立“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专科(专病)建设单位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科(专病)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中医诊所或医院。
(2)利用中医治疗疾病,临床疗效确切,诊疗技术规范,在利用某一医术或中药治疗某一种疾病特色优势明显,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在相关的报刊杂志或参加学术会议发表有学术论文。
(4)符合本会统一规划,服从统一管理,愿意按照目标和标准建设。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 对照设置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和中医医师执业资格证。
(2)填写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请表。
(3)年度建设规划。
第六条 通过申报,对经遴选、立项等程序选定的各类建设对象,参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自己相应的建设标准和评估体系,开展建设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应享受的权利:
(1)享受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奖和评先等方面的优先推荐。
(2)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本会的各种奖励。
(3)享受本会的报纸、网站全方位的对外宣传。
(4)享受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级领导来访的对外推介。
(5)享受本会在专利、商标、科技项目申报、学术交流、对外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条 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1)按照年度规划,必须完成年度规划的建设工作任务。
(2)服从管理。
(3)在尚未得到国家或社会其他方面建设经费支持的前提下,承担必要的建设经费。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实行专家指导建设,动态考核管理。
第十条 建设考核标准主要有:
(1)开展专科(专病)建设的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先进。
(2)中医诊疗技术特色鲜明,在同类专科(专病)诊治方面的水平在区域内处于领先地位。
(3)临床疗效明显,在区域内或全省(全国)有较大的影响。
(4)科研创新开发能力较强,拥有自己的科研成果或专利。
(5)对外学术论文交流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各级学术会议或报刊发表有学术论文。
(6)重视对人才的培养,特色疗法培训推广和专著出版实现新的突破。
(7)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服务社会其他正面影响较大。
第十一条 专科(专病)建设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每年考核一次,对未达标的单位将给予警告,限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对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向全省或更大范围的推广。
第六章 激励办法
第十三条 对专科(专病)建设达标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在每年考核验收合格或三年建设周期期满时,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分精神和物质奖励两种。精神奖励包括授予奖牌、向政府部门推荐评先和评奖等;物质奖励包括颁发奖品或奖金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在推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由本会专科(专病)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