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章程,河南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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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章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 发布时间:2011-7-15 16:09:10 阅读:10514


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
章    程
(2005年3月2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英文译名:Nangyang Zhang Zhongjing researching association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pharmacy.缩写NZZ RATCMP。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以河南南阳的中医药人才资源和自然资源为依托,广泛团结海内外中医药的研究者和实践者,以弘扬和发展张仲景中医药文化为对象而自愿组成的,为实现本会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南阳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张仲景学术思想为指导,以南阳的中医药资源为依托,广泛团结海内外的中医药研究者和实践者,大力弘扬张仲景中医药文化,维护传统医药的正宗地位,竭力推广中医药方面的独特疗法,传播国内外中医药发展的新成就和新成果,努力探索中西医结合方面新的现代疗法,积极推动中医药国际化、现代化、产业化进程,使张仲景中医药文化更好地造福于人类、造福于社会、造福于未来。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南阳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依托单位为河南省南阳中医药学校,法定住所地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131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团体的工作任务
  ㈠.采取多个层面、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国际性的张仲景中医药专题研讨和医疗实践活动,推动国际间的中医药协作交流与合作;
  ㈡.组织开展中医药产品生产与加工,组织中医药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与实践相结合,推动中医药事业在世界范围内发展;
  ㈢.组织开展健康咨询、专家义诊、中医自我保健创新疗法及自然疗法等普及性的社会公益活动,增进人类健康;
  ㈣.与专业刊物和大众媒体联合,对国内外传统中医药科研、生产、临床实践优秀的人才和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中外中医药名人名家向国内外优秀刊物、名著推荐;
  ㈤.广纳中医药英才,与海内外医疗实体合作,进行医疗实践和技艺切磋,把张仲景中医药发扬光大,造福人类健康;
  ㈥.建立中医人才、中医药成果信息网络,促进人才交流和成果转化;
  ㈦.为企业及其产品(进出口)组织中介、代理报批、鉴定、发布、市场招商引资等活动;并组织中医药科研信息交流、技术咨询等其它服务性工作;
  ㈧.编辑出版论文集、书刊及专著,积累张仲景中医药科技文化成果,承前启后,共创辉煌;
  ㈨.积极筹备张仲景医药奖励专项基金,奖励国内外弘扬和发展传统中医药事业的科研、医疗、教学、生产、管理等方面突出贡献者;
  ㈩.受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本团体为南阳地域性社会团体,其目的是以南阳的中医药资源为依托,以广泛团结国内外中医药人才为对象,组织开展国际间的中医药协作交流和服务,进而推动中医药的国际化进程,为全世界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第九条  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团体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团体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⒈有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有与中医药工作相吻合的业务范围,具有一定的中医药工作经验和科技服务业绩的行业机构;
  ⒉有适合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学科带头人,或与开展中医药工作业务范围相吻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热心支持并参与推动张仲景中医药事业的业务部门;
  ⒋其它与本会业务相关,具有一定的科研、医疗、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或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⒈具有一定的中医药工作经验和业绩的从业人员;
  ⒉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或独特的疗法技能,从事中医药工作的学者、教育工作者、管理者、研究者、实践者等;
  ⒊政府、科学研究、教育、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领导者;
  ⒋重视中医药事业和科技进步,并有良好业绩的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⒌热心并能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其它人员。
  (六)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吸收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人士作为本会的研究员、专家委员、客座教授。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单位或个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⒈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⒉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⒊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服务权;
  ⒋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⒌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二) 单位会员
  ⒈ 可优先获得一名(单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
选举权;
  ⒉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⒊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⒋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诊断和技术援助;
  ⒌可请求本会协助举行专业技术培训班或其它技术援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发展会员;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以及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批准或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年龄超过70周岁,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
人信誉;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阳张仲景传统医药研究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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